河北省稅務局貨物和勞務稅處關于小微企業普惠性增值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輔導解答
為確?!敦斦?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以下簡稱稅總4號公告)不折不扣落實到位,我們對國家稅務總局視頻培訓內容、各市及納稅人反映的問題進行了梳理,明確了一些政策理解難點,以幫助稅務人員和廣大納稅人更準確理解和執行小微企業普惠性增值稅減免政策。一、關于月銷售額執行口徑的問題
?。ㄒ唬┟庹髟鲋刀愒落N售額包括小微企業所有應稅行為,較原來的口徑增加了不動產銷售額。稅總4號公告明確,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按季納稅30萬元,下同)以下免征增值稅為其發生的所有應稅行為。即,現行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均納入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范圍。而之前執行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2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3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的范圍為銷售貨物、勞務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包括銷售不動產。
?。ǘ┟庹髟鲋刀愒落N售額由分別核算、分別享受調整為合并核算、合并享受。稅總4號公告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即,免征增值稅銷售額為銷售貨物、勞務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合計銷售額。而之前執行的“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2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分別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
?。ㄈ╀N售不動產包含2種政策執行情形。稅總4號公告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不動產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銷售不動產包含2種政策執行情形:
1.銷售不動產免征增值稅的情形。小規模納稅人的合計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的,其包含不動產在內的所有銷售額均免征增值稅。
2.銷售不動產征收增值稅的情形。小規模納稅人的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不動產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不動產的銷售額按規定征收增值稅(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除外)。
綜上所述,將小微企業銷售不動產的規定理解為“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月銷售額為扣除銷售不動產后的銷售額”、“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不動產不免征增值稅”等情況,是不全面的。舉例說明:
例1:A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銷售貨物4萬元,銷售服務3萬元,銷售不動產2萬元。合計銷售額為9(=4+3+2)萬元,未超過10萬元免稅標準,因此,該納稅人銷售貨物、服務和不動產取得的銷售額9萬元,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例2:A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銷售貨物4萬元,銷售服務3萬元,銷售不動產8萬元。合計銷售額為15(=4+3+8)萬元,剔除銷售不動產后的銷售額為7(=4+3)萬元,因此,該納稅人銷售貨物和服務相對應的銷售額7萬元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銷售不動產8萬元應照章納稅。
?。ㄋ模┻m用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稅。稅總4號公告規定,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稅。而之前執行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6號)規定,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前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3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
二、關于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期限選擇的問題
稅總4號公告規定,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吨腥A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確保小規模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納稅人在每個會計年度內的任意時間均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選擇變更其納稅期限;但是,納稅人一旦選擇變更納稅期限后,當年12月31日前不得再次變更。
三、關于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免征增值稅的問題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預收款)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10萬元的,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四、關于一般納稅人選擇轉登記的問題
?。ㄒ唬┓蠗l件的所有一般納稅人均可選擇轉登記。只要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或者連續4個季度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包括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在內的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均可在2019年12月31日前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在轉登記后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
?。ǘ┰x擇過轉登記的一般納稅人仍可選擇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曾在2018年選擇過轉登記的納稅人,后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仍可按規定選擇轉登記;但是,2019年選擇轉登記后,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不得再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ㄈ┻x擇轉登記累計銷售額的計算口徑。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規定,累計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ㄋ模┺D登記日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按估算累計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選擇轉登記。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規定,按照月(季度)平均應稅銷售額估算累計應稅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選擇轉登記。
?。ㄎ澹┻m用差額征稅的納稅人,以差額前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選擇轉登記。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一般納稅人,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規定,其累計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確定是否可以選擇轉登記。
?。┺D登記納稅人為出口企業的,適用增值稅免稅規定。轉登記納稅人為出口企業,該出口企業在一般納稅人期間出口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服務(以下稱“出口貨物勞務、服務”),在其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后,仍然可以繼續按照現行規定申報和辦理退(免)稅相關事項。具體事宜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0號)規定執行。自轉登記日下期起,轉登記納稅人的出口貨物勞務、服務,適用增值稅免稅規定。
五、關于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問題
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按季納稅30萬元)的,當期在預繳地無需預繳稅款,也無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納稅人在不同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不需要合并計算是否預繳稅款。
六、關于增值稅申報的問題
?。ㄒ唬┰鲋刀惿陥蟊?ldquo;免稅銷售額”填寫口徑發生變化。稅總4號公告規定,適用差額征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填寫差額后的銷售額??梢钥鄢牟铑~部分仍按以往規定填寫在附列資料對應欄次。
變化之前的填寫口徑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7號)規定,應稅行為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填寫扣除之前的銷售額。
?。ǘ┰鲋刀惿陥笙到y加載相應校驗提示功能。為減少小規模納稅人因錯誤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而不能享受免稅政策的情形,總局、省局將在申報系統、網報平臺客戶端增加一些申報校驗提示功能,幫助納稅人判斷是否應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以確保優惠政策應享盡享。如,小規模納稅人當期發生銷售不動產行為的,在申報時系統會提示其錄入本期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并根據納稅人錄入的數據,幫助其判斷是否應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而錯誤將銷售額填報在應征增值稅相關欄次時,系統會提示其填報在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
?。ㄈ┌慈毡O控增值稅申報數據。稅務總局在金稅三期決策二包系統中新增了一項功能,按日對納稅人申報數據進行掃描監控,將應享受而未享受優惠政策的納稅人申報信息形成《小規模納稅人申報信息疑點清冊》。各級稅務機關按日跟蹤、查詢、處理清冊信息,對申報有誤的納稅人及時輔導其更正申報,確保優惠政策應享盡享。
七、關于免稅銷售額提高后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問題
?。ㄒ唬┮炎孕虚_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可以自開。在免稅銷售額調整前,已經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試點行業小規模納稅人,在政策調整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后,仍可以繼續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專用發票。同時,納稅人也可以自愿退出自行開具專用發票,在繳銷專用發票、取消相關票種核定后,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ǘ┪醋孕虚_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其銷售額需達到標準后申請自開。實行自開票試點行業的小規模納稅人,在免稅銷售額調整前未申請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在免稅銷售額調整后,其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才能申請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ㄈ┺D登記納稅人仍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從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后,仍可以使用現有稅控設備繼續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八、關于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開具普通發票稅率的問題
小規模納稅人按照稅總4號公告規定,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包含自開和代開)時,發票“稅率”欄次應填寫相應的征收率,不應填寫“免稅”。但是,銷售免稅的圖書、農產品、教育服務、醫療服務及其他免征增值稅項目的,發票“稅率”欄次應填寫 “免稅”。
2019年1月28日